安徽中医药大学中药学学科2026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

为做好2026年中药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校〔2024〕46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药学学科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成立药学院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位点招生工作。

二、博士生招生方式为“申请-考核”。

三、中药学博士授权点培养类型为学术学位,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四、选拔对象分为两类:应届硕士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生、社会人员报考全日制非定向或定向就业(录取前须与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博士生。每年度定向就业博士生招生数量控制在本学位点总体指标的50%以内。

第二章“申请-考核”制招生

一、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学科素养良好,专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可作为申请的优先条件。

(三)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并具备一定的专业外语能力。

1.CET-6成绩≥425分。

2.托福(TOEFL)成绩≥85分。

3.雅思(IELTS)成绩≥6.0。

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合格。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

6.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在SCI、SSCI、EI收录的英文版期刊上发表1篇专业学术论文。

(四)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者按照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要求,根据公布的专业目录及导师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我校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并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和学校招生简章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考核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学校初审:研究生院对考生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和申请考核材料转至药学院。

2.导师审核:导师对通过初审的考生,给出是否同意进入综合考核的意见。

3.学院审核:药学院根据导师审核意见和招生指标,每位导师按不高于1∶3比例提出推荐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4.学校复审:研究生院汇总审核上报名单,并将复审结果挂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三)综合考核

1.学院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7位以上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至少包括5名博士生导师。考核专家组设组长1名,应为博士生导师;设秘书1名,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在职人员。

2.考核专家组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入围考生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科理论知识与实践动手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与培养潜质、外语能力、对专业前沿领域及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专业学位考生须加强技能考核。每位考生的综合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综合考核须全程录音录像,进行详细记录,并留存备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考查

不计分数,仅判定是否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根据考生提交的《政治审查表》,结合面试提问答辩,对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及工作态度、学术诚信、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情况,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2)学术水平考核

第一部分(满分20分):英文自我介绍(≤3分钟);

第二部分(满分40分):PPT汇报,陈述内容为以往科研工作介绍、博士生阶段学术规划、前沿学术文献等(≤8分钟);

第三部分(满分40分):专家现场提问,主要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及综合能力等(≤10分钟)。

3.考生综合考核成绩由考核专家组全体成员以不计名打分计算均值方式得出,存在异议者通过集体评议确定。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术水平考核总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药学院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成绩高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其考核成绩在学院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同时,学院将拟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

(四)择优录取

研究生院汇总审核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网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列入当年博士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

(五)申请材料、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的原始记录材料需留存备查,保证考核选拔材料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三、相关说明

录取博士生一般于9月正式入学,应届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证书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章 监督保障

药学院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中药学博士生招生工作负责。对招生工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申诉。申诉人须向药学院提交书面申诉书及证明材料,药学院应及时处理并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存档备查;如对药学院处理结果仍存异议,可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第四章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请查看安徽中医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当年发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公告信息。

2.本实施细则由安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